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正文 政务公开

残疾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性质认定和等级评定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7-01-25 16:42:52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民政局

1、 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疾情况;

2、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出具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疗鉴定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登记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4、 地(市)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5、 自治区民政厅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上报的《残疾登记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