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正文 政务公开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程序



发表时间:2016-11-09 16:43:41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民政局

     1、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主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年龄、住址、职业;

  (二)家庭收入状况;

  (三)主要理由。

  2、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一)居民户口簿(在校学生户口已迁出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为残疾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出具残疾证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有劳动能力但无业的,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五)夫妻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

  (六)申请人为遗属的,应当提交遗属证明。

  3、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于1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填有审核意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接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经审查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4、 低保待遇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发放,经公告征求社区低保对象的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发放实物。发放实物的,公开实物的来源及价值。

  5、 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银行存折,按规定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