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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制宣传┃保密知识常识



发表时间:2017-05-10 10:39:01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民政局

保密知识常识


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有六章五十三条

2、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429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3、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4、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6、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7、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 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 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8、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0、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秘密载体经管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1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传递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13、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时,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14、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5、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有关机关、 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6、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

17、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

18、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

19、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 携带秘密文件回家, 途中文件不慎被盗不能追回。此人的行为属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

20、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只能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传递或者派专人直接递送。

2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私自留存国家秘密文件,他的行为属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2、新闻、出版工作者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事项,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发表。      

23、保密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综合防范、创新驱动。

24、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25、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批原则是(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分级审批。

26、涉密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后,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密技术专项检查。

27、销毁涉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在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后, 可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销毁单位进行销毁。

28、“保密工作需慎之又慎”,是毛泽东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批示。

29、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在未确定前,应按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30、工作秘密是涉及机关单位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

31、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32、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33、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34、各级党的保密委员会主要履行保密工作领导决策、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协调保障等职责。

35、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 。

36、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标志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37、有关部门对密级鉴定的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保密工作部门裁定, 国家保密局的鉴定结论和裁定为最终结论。

38、密级鉴定工作中所指的涉嫌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包括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文件、 资料和其它物品是否仍然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 需要作出鉴别和认定的事项。

39、中央指出,要加强保密教育,使保密教育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把保密教育纳入普法与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

40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的保密管理要求是按照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41、新修订保密法是 2010年10月1 起施行的。     

42、我国保密工作体制的核心是党管保密。

43、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有:(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2)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应急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44、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保密审查和培训。

45、处理秘密级信息的涉密计算机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

46、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47、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48、不得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传送国家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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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50、单位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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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时,应当采用物理和化学两种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52、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现场维修时,应由有关人员全程旁站陪同。

53、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屏幕保护程序启动时间要求不超过 10分钟。

54、保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自主化、法制化五项原则。

55、定密是指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56、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57、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58、涉密人员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59、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60、政府门户网站是建立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发布平台,在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相当于将涉密信息发布在互联网上。

6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62、保密审查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63、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四方面要求是物理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保密、安全保密管理。

64、涉密网络系统审计员的主要职责是监视系统的运行情况, 定期查看审计记录, 对系统资源的各种非法访问事件进行分析、处理,必要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65、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容易被境外情报机构攻击或植入特种“木马”程序,进行运程控制,任意窃取涉密信息。此外,涉密计算机还可能会感染计算机病毒,使存储、处理的信息遭到恶意破坏。

66、涉密网络是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网络。按照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最高密级,涉密网络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用于存储工作秘密的网络,参照秘密级网络管理。

67、非涉密网络的使用的不当行为有(1)在非涉密网络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2)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终端设备上安装、使用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设备及无线收发设备。(3)在互联网网站、论坛、博客、社交媒体等各类网络传媒中发布国家秘密。(4)使用网盘、云盘等互联网存储国家秘密。

68、使用普通手机保密要求有(1)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2)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3)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4)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5)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6)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等。

69、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0、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71、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3年到5年,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2年到3年,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1年到2年。

72、脱密期内不得到境外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脱密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73、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74、单位内部业务工作中涉及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部门为保密要害部门。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为保密要害部位。

75、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的保密要求有(1)应当在办公室或专门阅文室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确需在其他场所阅读和使用的,该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规定要求。(2)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涉密载体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的去向。(3)涉密载体阅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密室或机要室,不得横传,不得交无关人员阅读、使用,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4)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摘抄涉密文件、资料内容。

76、保密是指国家、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对关系自身安全和利益,公开后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的秘密信息, 控制其知悉范围,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保障其安全的一种保护行为。

77、保密宣传教育的根本任务是: 通过各种形式和不同 内容的宣传教育, 使每个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干部、 职工, 充分认识保守国家秘密的职责和义务, 增强保密观念、 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掌握保密常识, 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78、携带涉密载体外出的保密要求有(1)一般不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使载体始终处于本人有效监控之内。(2)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严密封装,至少应有两人同行。(3)参加涉外活动时,不要携带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4)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5)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如遇紧急情况,涉密载体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立即就近请求保密、公安、安全部门或其他党政机关、单位帮助,并尽快与本机关、单位取得联系。

79、各级保密干部要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始终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无怨无悔的奉献精神、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勇于担当,锐意进取,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事业心开创保密工作的新局面。

80、保存涉密载体的保密要求有(1)涉密载体必须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场所和文件保密柜内保存。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专柜保存。(2)离开办公室时,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并严密关锁门窗。(3)个人因公持有的涉密载体,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退。严禁个人持有和私自保存涉密载体。

81、涉密网络的使用不当行为有(1)擅自访问、下载、存储、传输知悉范围之外的国家秘密。(2)擅自将非涉密信息设备接入涉密网,或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非涉密网。(3)在未采取安全保密防护的情况下,在涉密网与非涉密网间进行信息交换。(4)擅自安装、卸载或修改涉密网络中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等。(5)存储、处理、传输高于涉密网络密级的信息。(6)未经安全技术处理,将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改作他用或自行销毁。

8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采取防护措施有(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 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文件粉碎机、铁质密码 文件柜等保密办公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3)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管理,明确区分涉密与非涉 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必须完全与互联网、局域网和其它公 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采取身份认证、传输加密等保密防 范措施。(4)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因工 作关系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83、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有⑴ 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和培训;⑵ 按照涉密程度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作出界定;⑶ 加强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保密教育和管理;⑷ 实行涉密人员保密补贴和脱密期制度;⑸ 建立涉密人员保密自查制度,对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84、对处理国家秘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的特殊要求有 ⑴ 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帐,并指定专人管理;⑵ 禁止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连接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⑶ 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⑷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报废应当符合有关保密管理。

85、召开涉密会议应注意:⑴ 涉密会议应当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应当在内部场所召开,主办业务部门应当制定保密方案,并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备案.必要时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派专人监督和检查.⑵ 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并对与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⑶ 禁止使用无线通信设备,会场设置手机干扰器.⑷ 会议涉密载体发放,清退,销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86、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87、保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会议管理、定密管理。

88、对涉密人员的基本要求:熟知保密责任和义务、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接受保密检查。

89、处理国家秘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要求是:禁止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禁止连接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维修报废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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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包括的内容有:会议场所管理、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会议的载体和设备管理、会议音响设备管理。
    91
、使用涉密存储载体必须做到统一采购、统一登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

92、严禁存储载体公私混用的主要目的:(1)避免将办公用存储载体错带回家造成失控;(2)避免在属于私人的存储载体上拷贝上涉密信息变成涉密载体;(3)避免涉密信息通过非涉密载体扩散;(4)避免办公用的涉密存储载体误操作连接在互联网上造成泄密。

93、登记涉密存储载体应当包括主要内容有:(1)购买日期;(2)载体类别;(3)所涉最高密级;(4)序列编号;(5)领用人签名及日期。

94、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时,应当及时纠正;有(1)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2)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4)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应当作出调整。

95、不得确定为国际秘密事项有:(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2)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96、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改变的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确变化的情形,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及时做出变更。

97、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98、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1)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2)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3)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4)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5)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8)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7)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8)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9)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10)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99、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要把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党组)会议,听取保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100、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在进行个人述职、参加民主生活会时,应到主动陈述和报告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

101、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02、保密“三大管理”是指: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

103、常见的电磁泄露发射方式有传到发射、辐射发射、耦合发射等。

10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重点区域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最小单位。

105、 机关、单位应当采取身份鉴别、 访问及信息流转控制、安全审计、 边界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涉密网络安全保密技术防护。

106、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2)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的;(3)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的;(4)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的。

107、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08、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109、涉密工程应当坚持谁申报谁负责、全程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110、机关单位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全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有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111、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1)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2)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3)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4)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112、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1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114、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2)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3)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4)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5)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6)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7)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115、受检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检查要求,作出相关工作安排,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对检查组指出并要求纠正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受检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信息擦除工具清除计算机或者存储介质中存储处理信息的,应当主动向检查人员作出说明,出具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和登记材料。